工信部等四部委關于印發鋼鐵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貫徹落實《政府工作報告》和《國務院關于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 (國發(2016J 6 號)、《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 (國發(2016J7 號〉部署,現將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發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的《鋼鐵行業淘汰落后生產設備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以下合稱《行動方案)) )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

  淘汰落后產能是化解產能過剩矛盾、推動行業脫困發展的重要措施。"十二五"時期,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各地攻堅克難、扎實工作,鋼鐵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取得了積極成效。同時也應看到,我國經濟發展步入新常態,化解產能過剩矛盾進入攻堅期,結構調整任務更加繁重、時間更為緊迫。各地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深刻理解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部署上來,在省(區、市)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抓好《行動方案》實施,做到落后產能應退盡退。

  二、強化協調配合

  各地要用好已有的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分工,強化部門協同,形成工作合力。鋼鐵、煤炭行業牽頭部門,要強化綜合協調,把握時間節點,統籌推進工作,做到部署到位、責任到位、監督到位、落實到位,并按照《行動方案》的進度要求,及時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和任務完成情況。各參與部門要按照任務分工,積極主動開展工作,落實相關配套政策,確保工作穩步有序推進。

  三、依法依規淘汰

  各地在開展鋼鐵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時,要從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高度,與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相結合、與依法行政和深化改革相結合、與節能降耗和污染防治相結合,綜合運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嚴格實施工藝技術、裝備規模、安全、環保、能耗、質量等標準,認真落實階梯電價、差別電價、懲罰性電價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等價格政策,形成淘汰落后產能的法治環境和市場倒逼機制。

  四、加強宣傳引導

  各地要做好政策宣傳解讀,注意總結淘汰落后產能、多渠道轉崗安置職工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通過新聞媒體、網站等進行宣傳,加強示范引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增強社會信心。

  五、聯系人及電話

  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司馮欣010-68205196

  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協調司孫士噎010-68502467

  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張少鋒劉濤010- 68555083/5099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監察司江洪清010-64463187

  附件:1.鋼鐵行業淘汰落后生產設備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2. 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6年5月4日

  附件1:鋼鐵行業淘汰落后生產設備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一、參加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鋼鐵工業協會等單位參加。

  二、專項行動時間

  2016 年5 月至2016 年12 月。

  三、淘汰落后生產設備范圍

  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2011 年本) (修正)))等有關規定,立即關停并拆除400 立方米及以下煉鐵高爐(符合《鑄造用生鐵企業認定規范條件》的鑄造高爐除外)、30 噸及以下煉鋼轉爐(鐵合金轉爐除外)、30 噸及以下煉鋼電爐(特鋼電爐除外)等落后生產設備。

  四、實施步驟及重點工作

  (一)摸底排查階段( 2016 年5 月一6 月)。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按照所列的淘汰落后生產設備范圍,全面摸底排查落后生產設備數量及產能,切實摸清落后產能存量,列入2016 年壓減鋼鐵產能任務,做到應退盡退。

  (二)組織實施階段( 2016 年7 月-12 月)。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督促有關企業拆除相應的冶煉設備,嚴禁異地轉移。

  (三)檢查驗收階段( 2016 年10 月- 12 月)。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加強工作全過程監督,組織開展檢查驗收,逐戶出具書面驗收意見,并在門戶網站公告已完成淘汰任務企業名單及設備清單。

  (四)檢查考核。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發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統一組織對各地壓減鋼鐵產能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未按期完成任務的企業,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在信用中國網站公布,由工商總局納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強化信用約束。

  五、相關要求

  (一)妥善安置職工。認真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關于在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過程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的意見)),切實做好淘汰落后生產設備過程中的職工安置工作,指導地方和企業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及風險應急預案,依法依規推進,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確保社會穩定。

  (二)加強社會監督。建立舉報制度,強化社會和輿論監督。

  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加強行業自律。通過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工作進展和成效,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三)加強協調配合。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強化綜合協調,統籌推進鋼鐵行業淘汰落后生產設備各項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并于2016 年9 月底前和12 月底前將工作進展情況和任務完成情況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附件2: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一、參加單位

  國家能源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煤炭工業協會參加。

  二、專項行動時間

  2016 年5 月至2016 年12 月

  三、淘汰落后產能范圍

  按照國發(2016) 7 號文件規定,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確定的13 類落后小煤礦,以及開采范圍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重疊的煤礦,要盡快依法關問退出。產能小于30 萬噸/年且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產能15 萬噸/年及以下且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以及采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藝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要在1 至3 年內淘汰。《煤炭行業落后產能認l 定標準》附后。

  四、實施步驟及重點工作

  (一)摸底排查階段( 2016 年5 月底前)。各省級淘汰煤炭落后產能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照標準,對轄區內煤礦進行排查、認定,并將排查認定結果于5 月20 日前報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結合各地排查認定結果,按照化解過剩產能工作總體部署,統籌研究提出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年度指導目標,并分解到各產煤省(區、市)。

  (二)組織實施階段( 2016 年6 月-12 月)。各省級淘汰煤炭落后產能工作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年度指導目標,制定實施方案,區分落后產能不同類型,對照國發(2016) 7 號文件分別提出處理意見,依法依規實施淘汰。

  (三)檢查驗收階段( 2016 年10 月- 12 月)。各省級淘汰煤炭落后產能工作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工作全過程監督,組織開展檢查驗收,并在門戶網站公告淘汰落后產能完成情況。退出煤礦要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等證照。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各地工作進展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督查,加強重點地區工作指導。

  (四)檢查考核。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發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統一組織對各地淘汰煤炭落后產能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未按期淘汰的落后煤礦,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在信用中國網站公布,由工商總局納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強化信用約束。

  五、相關要求

  (一)加強財政資金支持。中央財政在確定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分配時,將2016 年實施淘汰的落后產能納入分配范圍,由各地和中央企業統籌用于落后產能退出。各地也要積極安排資金,對落后產能退出給予引導和支持。

  (二)妥善安置職工。認真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關于在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過程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的意見)),切實做好淘汰落后煤礦過程中的職工安置工作,指導地方和企業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及風險應急預案,依法依規推進,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確保社會穩定。

  (三)返還剩余資源價款。煤炭礦業權注銷后,國土資源、財政部門及時確認并返還尚未開采的煤炭資源采礦權價款。

  (四)強化社會監督。建立舉報制度,強化社會和輿論監督。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加強行業自律。通過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工作進展和成效,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五)加強協調配合。各省級淘汰煤炭落后產能工作牽頭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統籌協調,明確責任,落實任務,精心組織,確保完成專項行動各項目

  標和任務。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溝通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產能各項工作。

  附:煤炭行業落后產能認定標準

  根據國發(2016) 7 號文件規定,煤炭行業落后產能分為兩類。

  一、盡快依法關閉類(2016 年底前全部淘汰);

  1.核定生產能力在3 萬噸/年及以下煤礦;

  2. 核定生產能力在9 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煤礦(按照各地已制定的工作規劃或計劃逐步關閉或淘汰退出);

  3. 超層越界拒不退回的生產或建設煤礦;

  4. 資源枯竭的煤礦;

  5. 停而不整或整頓后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

  6. 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然組織生產的煤礦;

  7. 瓦斯防治能力沒有通過評估,且拒不停產整頓的煤礦企業所屬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

  8. 與大型煤礦井田平面投影重疊的煤礦;

  9. 經停產整頓,在限定時間內仍未實現正規開采的煤礦;

  10. 經停產整頓,在限定時間內沒有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標準的煤礦;

  1 1.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9 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

  12. 災害嚴重,且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

  13. 開采范圍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重疊的煤礦;

  14.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應依法予以關閉的煤礦。

  二、在1 至3 年內淘汰類(2018 年底前全部淘汰);

  1.產能小于30 萬噸/年且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

  2. 產能15 萬噸/年及以下且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

  3. 采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藝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

  各產煤省(區、市)要結合資源賦存、開采工藝和技術裝備現狀、環境保護等,研究制定本地區煤炭落后產能標準,為確定本地區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目標提供依據。